一、对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调整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府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9〕53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汕府办通〔2020〕2号)的规定,于2020年5月出台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汕金府办知〔2020〕9号)并向社会公布。考虑到近年来我区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等实际情况,根据清单动态管理的要求,有必要对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调整。
二、调整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9〕5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25〕33号)等。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相较于《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汕金府办知〔2020〕9号),本次调整的内容如下:
(一)将不再加挂在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汕头市金平区信访局在清单中单独列出。
(二)因汕头市金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加挂汕头市金平区商务局牌子,因此在清单中表述为“汕头市金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头市金平区商务局)”。
(三)将因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汕头市金平区金融工作局调整出清单,同时因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加挂汕头市金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因此将汕头市金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补充纳入清单,在清单中表述为“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汕头市金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四)将不再加挂在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清单中单独列出。
(五)因汕头市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加挂汕头市金平区乡村振兴局牌子、汕头市金平区卫生健康局加挂汕头市金平区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因此将汕头市金平区乡村振兴局、汕头市金平区疾病预防控制局补充纳入清单。
(六)将因机构改革新组建的汕头市金平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纳入清单,并将不再保留的汕头市金平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调整出清单。
(七)将作为汕头市公安局派出机构的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调整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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