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11756465983F/2023-00053
汕头市金平区科学技术局
2023-10-24
汕头市金平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2023-10-24

汕头市金平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3-10-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汕头市金平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与升业路交界金平工业园区办公大楼6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拾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汕头市金平区科学技术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汕头市金平区科学技术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金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涉及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须提交中共汕头市金平区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科技创新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和社会进步。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研究中小企业发展态势及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高生产力的对策;提供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咨询研究服务。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调研报告;协调全区专业镇技术服务中心等科技服务体系的工作。

(二)协助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工作,引进创新团队;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协调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受金平区科学技术局委托,协助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资料受理等业务;协助技术市场管理、科技统计工作;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无单独设立党组织,本单位全体党员由中共汕头市金平区科技局党总支部委员会管理。所属党总支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指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在中共汕头市金平区科学技术局党组领导下,加强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政治把关,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做好本单位工作,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全体党员坚持中共汕头市金平区科技局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全面领导,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组织原则,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党总支部的决议,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成本单位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金平区科学技术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负责本单位干部任免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金平区科学技术局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全体干部职工会议。涉及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须经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中共汕头市金平区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工作人员管理;

(四)完成金平区科学技术局交办的各项任务,并定期汇报工作;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八)金平区科学技术局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中共汕头市金平区科学技术局党组任免。在金平区科学技术局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产生,原则上主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无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正或副主任1名,核定事业单位购买服务人员1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主要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科技型企业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 对本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知情的权利;

(二) 对本单位的服务内容进行咨询的权利;

(三) 对本单位的服务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四)依法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公共服务内容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公开邮箱、署名信函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二)保障服务对象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科学民主决策、管理有序规范、运行廉洁高效。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本单位的研究和咨询等业务工作,严格按照内部管理流程,做好前期策划、调研、报批等工作,并做好资料存档。

(二)本单位受金平区科学技术局委托的科技业务工作事项,严格按照金平区科学技术局规定的标准条件、办理流程和管理要求组织实施,落实内部管理流程,做好资料归集存档。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金平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账套并入金平区科学技术局账套中进行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二)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金平区科学技术局的信息平台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金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金平区科学技术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金平区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向金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金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金平区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中共汕头市金平区科学技术局党组审查核准同意,并向金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金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本单位2023年9月27日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讨论后,于2023年10月9日经中共汕头市金平区科学技术局党组审核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金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汕头市金平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全体干部职工会议。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