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广东科技
基 础 研 究
加强基础研究
夯实科技自立自强根基
一
《条例》出台正当其时
符合广东基础研究发展新形势新要求
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基础研究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明确提出强化基础研究领域、交叉前沿领域、重点领域前瞻性、引领性布局。按照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广东不断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在“从0到1”的重大原创突破上不断丰富“广东实践”,取得一批标志性、引领性重大原创成果。与此同时,广东依然面临高端基础科研平台不多、高层次人才和重大原创科技成果缺乏、基础研究机制和环境有待完善等问题,广东仍需要进一步强化基础研究系统布局,从源头和底层夯实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根基。《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基础研究”单独成章,从基础研究定位、资金投入、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基础研究能力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角度出发,明确以法治推动和保障基础研究工作。
二
《条例》强化法治保障
有助于推动广东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
《条例》基础研究章节在固化现有工作经验基础上,对基础研究工作提出新要求,同时结合高等学校、科技领军企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基金管理机构职能分工,明确其开展基础研究的重点任务,推动全省基础研究发展取得更大突破。
(一) 找准定位,明确基础研究布局与实施方向
一是明确政府推动基础研究发展的重要定位。近年来,广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主力军和企业生力军作用,集聚高端创新资源,瞄准国际科学前沿和战略必争领域,对接国家基础研究重大布局,着眼广东优势特色产业及未来发展关键领域,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始创新重大突破,加快将广东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原始创新高地,全面支撑科技创新强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十二条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明确有关部门推进基础研究工作职责。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这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推动基础研究发展的积极作用,引导创新主体和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领域,形成更多重大科研成果。
二是明确全省基础研究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202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强化基础研究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有组织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目前,广东基础研究已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发展基础研究的总体思路和目标:(1)坚持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两条腿走路”,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世界科学前沿,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持续开展原创性重大科学问题研究。(2)有组织分类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
三是明确建立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支持机制。基础研究周期长、研究难度大,需要稳定、持续的经费支持。广东多措并举,初步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体系,2023年省财政经费中基础研究投入30.5亿元,占比约40%。(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持续强化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国家联合基金、省重大项目、省内联合基金、省杰青与面上项目资助体系,进一步提高基础研究投入水平。(2)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院所合作,积极争取国家基础研究经费。创新联合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的资金共投、项目共建、成果共享模式,完善省企联合基金、捐赠冠名基金运行机制,积极鼓励企业、个人、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推动经费投入多元化。(3)将基金管理机构职能法定化。推进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专业化管理,明确机构职能,优化基础研究资金的申请、拨付、管理、监管、评估机制。《条例》将这些经验做法上升到立法层面,明确建立基础研究投入稳定支持机制,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投入基础研究。
(二)创新机制,构建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制度保障体系
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础研究,近年来制定出台“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及《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政策措施,从资金投入、人才培养、平台建设、项目实施等方面构建起较为系统的基础研究支持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基础研究发展的顶层设计和战略布局。《条例》从基础研究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科技评价、激励保障等方面出发,明确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构建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制度体系,营造科技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为推动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提供系统性保障。
一是建立分层次体系化的项目资助体系。基础研究周期长、不确定性大,建立长期稳定的支持机制十分关键。目前,广东根据不同类型基础研究的特点,遵循基础研究发展规律,分别设立基础研究战略专项、基础研究重大项目与基础研究探索性项目,加快形成分层次、体系化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体系。重点瞄准有望引领国际前沿、具有相对优势和科技突破先兆的战略必争领域,系统设计、全面推进,力争实现更多“点”的突破。《条例》第十五条固化广东省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的实践经验,明确提出由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建立基础研究项目资助体系,对优秀科研人员、高水平研究团队等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二是完善基础研究项目和人才评价机制。发挥科技评价指挥棒作用,强化以创新质量、绩效和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对基础研究项目实行分类评价和长周期评价。同时,创新人才评价方式,注重“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实行代表作评价和同行评议制度,着重评价其原创能力、创新价值和学术贡献等。《条例》吸收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固化成功经验,在第十四条明确提出健全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长周期评价制度,营造科技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
(三)厘定职能,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重发挥国家实验室引领作用、国家科研机构建制化组织作用、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主力军作用和科技领军企业“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条例》从创新主体出发,分别对高等学校、科技领军企业等创新主体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明确,力争打造具有广东特色的基础研究先锋力量。
一是完善高等学校学科布局与平台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研究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生力军。近年来,广东以“双一流”建设为契机,吸引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等国内一流高校来粤办学,补齐基础研究学科短板,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同时,启动实施基础研究卓越中心建设计划,以高水平大学为主体,遴选建立一批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卓越中心,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勇攀学科高峰。《条例》第十六条对高等学校基础研究职责进行明确。提出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集聚高端创新资源要素的基础科研平台;明确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符合基础学科发展规律的支持方式和评价机制,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培养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团队和人才,开展有组织科研,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是引导科技领军企业加强基础研究。科技领军企业处于市场最前沿,是新技术需求的最先捕获者、科技创新的“出题人”“答题人”和“阅卷人”。近年来,广东围绕战略性产业集群发展需求,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针对产业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同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深度参与省级科技计划论证及实施,积极承担国家基础研究项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基础研究专项基金,加强前沿和基础科学问题研究。通过这些举措,进一步增强了科技领军企业开展基础研究的积极性。《条例》将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开展基础研究的经验做法上升为立法,第十七条明确提出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承担基础研究类财政科研项目,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产业核心技术的基础理论、技术原理和前沿应用等方面研究。同时,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围绕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基础研究资助项目,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的科技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三是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构筑竞争新优势。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解决重点产业“卡脖子”问题、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广东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布局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并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条例》分层次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相关主体责任进行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有序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建设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运行经费、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各类创新主体可以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科技交流合作。
亮 点
《条例》
基础研究专章
《条例》基础研究章节共包括8条内容,涉及推动基础研究发展的多个方面,有部分条款是在以往基础研究发展实践中凝练形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地方特色,通过本次《条例》将其进一步强化。具体亮点内容如下:
亮点一: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2007年2月,国务院出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组织与规划、申请与评审、资助与实施、监督与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2019年3月,广东组建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推动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学习借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同时参考国家和省有关基础研究的文件规定,结合广东实际,明确广东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项目组织管理、监督与评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等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缺乏法规依据的问题。同时明确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专项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充分发挥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的作用与支持原始创新的制度优势,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加强面向国家需求的项目部署力度,提升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亮点二: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在新形势下,全方位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是把科技投入作为战略性投资,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政府需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加强对基础研究领域的投入,加快形成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体系。《条例》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有关规定,从省级、县级以上政府以及社会投入等方面出发,对基础研究投入作出规定,旨在解决广东基础研究投入问题:
一是明确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在基础研究投入方式上,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和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针对不同的创新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基础研究投入体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吸收广东省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实践成果,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研究投入稳定支持机制,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带动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考虑到广东区域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础研究投入作出一刀切、强制性要求不切实际,且很难落实,同时,需兼顾前海、南山、黄埔、南沙等区(县)级人民政府对基础研究投入积极性。因此,在尊重基础研究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仅要求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在本级财政科技投入中的比例。
三是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社会资本是基础研究投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政府投入的有益补充。《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同时参考《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提出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统筹科研资金投入基础研究。同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出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
亮点三:以立法推动高等学校开展有组织科研
202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要提高基础研究组织化程度,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强化面向重大科学问题的协同攻关。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强化自身建设、当好科技创新“国家队”的同时,以有组织科研推进协同创新。
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关于高校学科布局建设的要求,参考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提出省人民政府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重点学科,优化基础研究学科布局。同时,依托省内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集聚高端创新资源要素的基础科研平台,培养基础研究人才。2024年5月,广东省科技厅依托中山大学、南方科技大学、深圳大学、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华南师范大学等五家省内高校院所建设五家省级基础学科研究中心。
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有组织科研的有关要求。高校有组织科研是高校科技创新实现建制化、成体系服务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的重要形式。《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参考《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2022年)有关规定,要求高等学校完善符合基础学科发展规律的支持方式和评价机制,加强基础学科、前沿交叉创新平台建设,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与平台建设,培养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团队和人才。同时,依托平台与科研团队开展有组织科研,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重点 条款
《条例》
基础研究专章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研究投入稳定支持机制,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带动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的比例逐步提高。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在本级财政科技投入中的比例。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统筹科研资金投入基础研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出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构建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科技评价、激励保障等制度体系,营造科技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渠道选题和快速立项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围绕非共识、新兴和交叉学科等方向进行自由探索,探索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支持和指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开展有组织科研。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基础研究项目资助体系,健全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长周期评价制度,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提升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
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允许其自主选题、自行组织、自主使用经费开展科学研究。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励制度,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集聚高端创新资源要素的基础科研平台。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符合基础学科发展规律的支持方式和评价机制,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培养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团队和人才,开展有组织科研,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承担基础研究类财政科研项目,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产业核心技术的基础理论、技术原理和前沿应用等方面研究。
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围绕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基础研究资助项目,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参与。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资助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探索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科技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设立联合基金。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制度,审定基金资金预算计划、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以及资助项目等重大事项,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机构运行。
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行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履行项目组织管理、监督与评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等职责。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专项用于资助基础研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或者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社会力量联合设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