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金平园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23〕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功能定位。立足本地产业发展需求,突出“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核心功能定位,搭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平台,形成产业集群,发挥集聚效应,打造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与市场服务为一体的多元化、多层次、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促进市场化就业、优化人才配置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带动作用。
第三条 管理职责。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汕头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金平园区(简称产业园)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管理。金平区人力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简称区就业中心)负责产业园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实施产业园各项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和各类展会的策划、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申请对象。主要包括开展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业务,具备营业执照等法定登记证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回执、分支机构书面报告回执等必备的要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批准进入园区的外地机构应在产业园新成立机构(含分支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上述要件。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划,充分发挥园区培育、孵化、展示、交易功能,引进产业创新发展平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关联的行业协会等机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和产业链延伸。完善产业园配套设施,打造一流人力资源服务生态环境。
第五条 申报程序。具体如下:
1.申报。申报进入园区办公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区就业中心审核;
2.评审。区就业中心对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体审定;
3.公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体研究确定初步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有异议的,并经查实存在申报材料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资格;
4.签约。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就业中心与申请对象签订协议及场地租赁合同。
第六条 区就业中心每年组织对机构的经营情况、工作实绩、营收和财政贡献、配合园区工作等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考评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考评不合格的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提出责令退出意见,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发出《退出通知书》,限期退出产业园,退出前告知陈述申辩权: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而拒不整改的;
2.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未按协议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
3.存在变相转租等牟利行为的;
4.违法经营或违反诚信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涉嫌伪造成果证明材料骗取产业园奖励补贴的;
6.企业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
7.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现的情形,以及合同、协议规定需要清退的严重情况。
企业因自身原因退出的,可向区就业中心提出申请,办理撤出手续。
第七条 租金政策。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评合格,则可享受“前两年租金全免,后一年租金减半”的租金减免政策。具体条件如下:
1.任汕头市人力资源协会理事会员以上的品牌;
2.各类“互联网+人才”“互联网+人力资源”和“专、精、深”科技创新创业项目。
第八条 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按《关于做好就业创业补贴办理工作的通知》(汕人社函〔2022〕279号)《转发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汕人社〔2022〕119号)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一万元的创业资助和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若以后政策有所调整,则按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第九条 鼓励产业园引进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关联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链结纽带作用,促进各类市场要素集聚。行业协会必须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会员单位不少于50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