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的相关信息,特编制《鮀江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本单位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本单位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本单位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本单位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 具体内容需查阅《鮀江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本单位的机构信息类、决策信息类、工作信息类、民生事项类和其他类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目前本单位公开的信息主要是2014年以来的内容,之前的内容将逐步完善加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查阅《目录》。
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办事处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7、工作动态
8、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形式。网站(http://www.gdjinping.gov.cn/gkmlzl/),指定地点: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办事处,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258号二座西梯, 联系电话:0754-8253051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商业安全、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办事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258号二座西梯
联系电话:0754-82530511,传真:0754-82530511。
互联网申请地址: https://ysqgk.gd.gov.cn/754078/choice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1.当面提交。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258号二座西梯,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金平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申请。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4.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准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④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⑤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或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查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对申请人已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公开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部分告知其理由。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