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金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1.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1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局、原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财税(2015)68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局、原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财税(2015)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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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1、普通步道砖:道路竣工一年内(含一年)940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一年且不超过两年783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两年且不超过三年627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三年且不超过四年470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四年且不超过五年376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五年313元/平方米。 2、花岗岩步道砖:道路竣工一年内(含一年)1771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一年且不超过两年1476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两年且不超过三年1181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三年且不超过四年886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四年且不超过五年709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五年590元/平方米。 3、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竣工一年内(含一年)2818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一年且不超过两年2348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两年且不超过三年1879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三年且不超过四年1409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四年且不超过五年1127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五年939元/平方米。 4、水泥混凝土路面:道路竣工一年内(含一年)2429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一年且不超过两年2024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两年且不超过三年1619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三年且不超过四年1214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四年且不超过五年971元/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五年810元/平方米。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建城〔2024〕73号)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建城〔2024〕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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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财综〔2014〕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上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以及排放废弃土、石、渣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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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水资源税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财税(2024)28号文和本通知规定,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省水资源配置工程按取水许可证发证对象进行征税,取水口所在地以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为准 |
1、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详见《广东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规〔20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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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政府部门 |
渔业增殖保护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166.67元/网门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粤价〔2005〕127号,粤财综〔2013〕3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