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11MB2D24390Q/2024-00045
汕头市金平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09-26
综合性涉企收费公示
2024-09-26

综合性涉企收费公示

发布日期:2024-09-26  浏览次数:-

综合性涉企收费公示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金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2.
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审批

1.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1元;
2.
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0.5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局、原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财税(201568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局、原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财税(201568


2

金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普通步道砖:道路竣工一年内(含一年)940/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一年且不超过两年783/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两年且不超过三年627/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三年且不超过四年470/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四年且不超过五年376/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五年313/平方米。 2、花岗岩步道砖:道路竣工一年内(含一年)1771/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一年且不超过两年1476/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两年且不超过三年1181/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三年且不超过四年886/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四年且不超过五年709/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五年590/平方米。 3、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竣工一年内(含一年)2818/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一年且不超过两年2348/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两年且不超过三年1879/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三年且不超过四年1409/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四年且不超过五年1127/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五年939/平方米。 4、水泥混凝土路面:道路竣工一年内(含一年)2429/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一年且不超过两年2024/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两年且不超过三年1619/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三年且不超过四年1214/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四年且不超过五年971/平方米、道路竣工超过五年810/平方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建城〔20247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建城〔202473号)


3

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财综〔2014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上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以及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其中,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
2.
开采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计征:
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


4

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政府部门

水资源税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财税(202428号文和本通知规定,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省水资源配置工程按取水许可证发证对象进行征税,取水口所在地以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为准

1、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详见《广东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2
、计算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应纳税额时,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暂定为5%
3
、火力发电等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4
、农业生产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5
、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以下且设计供水人数1万人以下的,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6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按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1.5倍执行(城镇公共供水除外);对特种取用水的,按生产、经营或其他取用水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4倍执行。
7
、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外,超过取水计划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税:
(
)超过取水计划20%()以下的部分,按2倍征收水资源税:
(
)超过取水计划20%-40%()的部分,按3倍征收水资源税;
(
)超过取水计划40%以上的部分,按4倍征收水资源税。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规〔20243号)


5

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金平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政府部门

渔业增殖保护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66.67/网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粤价〔2005127号,粤财综〔20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