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无证无照从事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共38件(奶泡机1台;搅拌机1台;果糖定量机1台;雪克杯11个;量杯(低)6个;量杯(高)7个;搅拌勺9个;捣冰棒2根)实施行政扣押强制措施。
2026年5月22日,因案件尚未办理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扣押期限延长30日至2026年6月21日。
2026年6月21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规定,对上述38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自2026年6月22日起予以解除扣押强制措施。
上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扣押期限届满后,我局曾多次尝试联系当事人到我局履行相关行政扣押解除手续,但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因当事人不在原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以公告形式送达。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我局现通知上述涉案财物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财物的所有权手续前来本局(联系人:许同志、舒同志;电话:0754-89921607;地址:汕头市福平路137号)接受调查。逾期本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物品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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